報廢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得申請退還貨物稅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,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即110年1月7日前,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、小貨車、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,於報廢或出口前、後6個月內購買該等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,可申請退還汽車5萬元、機車4千元之貨物稅。